民事保護令是什麼? 民事保護令能提供什麼?
聲請保護令時,警察機關能幫助被害人什麼? 如何聲請保護令?
保護令核發後有什麼保障? 聲請保護令流程
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?

誰可以聲請保護令?

一般暫時保護令

其他事項

 

 

一般暫時保護令

 

 

通常保護令
原則上法院應開庭審理之。
一年以下;延長之期間亦為一年以下,並以一次為限
保護令
保護令核發內容
暫時保護令
只能聲請通常保護令之第一種至第六種及第十二種,總計七種不同內容之保護令。
通常保護令
可聲請十二種不同內容之保護令,包括:1.禁止傷害令;2.禁止騷擾令;3.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及禁止處分不動產令;4.命加害人遠離一定住居所令;5.定汽、機車或其他生活、職業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並交付;6.對子女定暫時狀態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令及命交付子女;7.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,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;8.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及子女之扶養費用;9.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、輔導、庇護所或財物損失等費用;10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劃,即戒癮治療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等;11.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;12.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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