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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年之癢佔離婚者半數 新婚三年內求去居第二位
   
九年之癢佔離婚者半數 新婚三年內求去居第二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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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蘋果日報 記者 陳東豪 / 台北報導】
 

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表示,外界常以為婚姻危機常出現在七年之癢'但根據法院統計,二OO三年離婚案中, 結婚達九年以上者佔了百分之四十九點一一,婚姻的危機應出現在九年之癢'而非七年之癢,而新婚三年以內要求離婚者則居次。晚晴協會總幹事許文青表示,該協會接觸案例與法院統計類似,結婚逾七年以上與結婚不到一年者,協議離婚比重特別多,尤其不少結婚長達十年以上的夫妻,妻方常等子女較年長後才要求離婚,不願再忍受丈夫,或是妻方在結婚多年後才發現丈夫外遇,而他們的子女也多支持母親的決定。

女提離婚多因虐待 施茂林表示,結婚五到七年之間而要求離婚的夫妻,僅佔二OO三年離婚案件數的百分之八點六三,不到一成,而離婚的主要年齡層是三十五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,佔總離婚人數的百分之三十三點七八,而子女監護權則多判給母親,佔百分之六十四點七七。法務部官員指出,近十年來,由女方提出離婚者約佔六成四,二OO三年向法院訴請離婚案共七千七百四十四件,女方提出離婚有四千二百零八人,主因是受到虐待,而男方提出離婚有三千五百口十三人,主因是遺棄與有重大事件難以維繫婚姻,這可能與台灣外籍與大陸新娘增加有關。

分居五年將准離婚 法務部昨公布《民法》親屬編有關離婚的修正草案條文,將訴請離婚原因分為六項,分別是重婚、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(遭性侵害者除外)、虐待、惡意遺棄、意圖殺害對方及配偶故意犯罪必須服刑三年以上者,草案規定都可向法院訴請離婚。法務部官員表示,法務部《民法》親屬編修正草案中,現行法律條文對分居時間無規定,法務部草案則暫訂事實分居達五年以上也可訴請離婚。同時是否引進歐美法院判決分居制度仍須召開公聽會討論。

 
新聞來源:轉載【蘋果日報】2005 / 08 / 26 ﹝星期五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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